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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POS机消费时非本人签名,发卡行被判担责,法院判决失当

透支卡在POS机消費时非自己签字,发卡行判刑负责任,民事判决不当

——某金融机构被诉透支卡纠纷案件

储蓄卡银行卡收单是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署储蓄卡审理协议书,在特约商户按承诺审理储蓄卡并与用卡人达到交易后,为特约商户出示交易资产清算服务项目的个人行为。银行卡收单参与方较多,有发卡行、收单机构、用卡人、特约商户、储蓄卡机构等好几个行为主体。特约商户的不标准实际操作是POS银行卡收单产生纠纷案件的关键根源,一旦顾客因为POS消费导致资产损害,通常非常容易把义务归因于金融机构,进而向金融机构索取赔付。

一、基础案件

2008年九月份,徐某在某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了一张无密付款透支卡,并关系了还贷账户启用了全自动还贷作用。2017年九月份,徐某透支卡POS消费103元,商户名字为通联支付。徐某对此笔交易提出质疑,表明非自己交易,该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联系统软件读取收单业务纪录显示信息,徐某透支卡在商户“阿拉瓦图”消費103元,POS单上面有徐某的签字,遂未认同徐某质疑,期满全自动还贷;2017年十月,徐某信用卡刷卡开支300元,商户名字为瑞和宝企业-电器产品商,徐某对此笔交易提出质疑,金融机构向银联申请办理调单,因为商户无法出示 POS单,金融机构作退单解决,于2016年一月将300元退还徐某透支卡帐户;2016年4月,徐某信用卡刷卡255元,商户名字为鸿星家用电器,徐某对此笔交易提出质疑,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联读取POS单显示信息,POS单上面有徐某的签字,遂未认同徐某质疑,期满全自动还贷;2016年五月,徐某信用卡刷卡220元,商户名字为邱记家用电器,徐某对此笔交易提出质疑,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联读取POS单显示信息,POS单中持卡人签名为王某(字迹潦草,没法分辨)。

徐某以银行对账单上记述的商户名字与真正消費的商户名字不一致、其沒有与透支卡银行对账单上记述的商户产生过交易、金融机构在其帐户划款相对的账款侵害其资产利益为由提到起诉,规定民事判决发卡银行退还所述四笔被划款的储蓄。一审民事判决金融机构退还徐某2015 年五月信用卡刷卡的一笔扣费额度,驳回申诉徐某规定退还其他三笔信用卡刷卡扣费额度的诉请。

徐某不服气一审民事判决,提到上告,二审人民法院觉得一审人民法院采纳案涉POS单做为评定客观事实的根据并无不当之处;另外商户的基本信息是不是真正的核查责任在收单机构,发卡行并沒有核查特约商户的基本信息是不是真正的责任和标准,发卡行沒有侵权责任,二审民事判决:驳回申诉人的恳求,检察院抗诉。

二、裁判员要旨

一审判决:一足金融机构划款账款沒有侵害徐某的资产利益。POS消费有徐某签字,且徐某无法出示直接证据证实案涉POS单中的签字并不是其自己签字,故POS单可以做为客观事实评定的根据。案涉的么加一笔交易均是真正存有的交易,金融机构依据该么加一笔真正的交易和透支卡全自动还款协议,划款徐某银行帐户的账款,沒有侵害徐某的资产利益。二是发卡行不用对特约商户基本信息真实有效承担。徐某持信用卡消费消費,涉及到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行为主体。对特约商户的基本信息是不是真正的核查责任在收单机构,收单机构对其特约商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有效、精确性和一致性承担。发卡行并沒有核查特约商户的基本信息是不是真正的责任和标准。发卡行依据中国银联系统软件传送的交易信息内容,审批透支卡信息内容是不是真正和恰当,如准确无误将依据合理命令开展交易,发卡行不用对收单机构信息内容真实有效承担。

二审裁定:

一是案涉POS 单能够做为评定客观事实的根据。银联商务系统软件读取POS单为电子数据并非证据并不会有出示正本难题,要是确保其真实有效就可以做为评定客观事实的根据。原告无法出示直接证据证实案涉POS单中的签字并不是其自己签字,故-审时出示的POS单可以做为徐某消費的根据。二是发卡银行不用对特约商户基本信息真实有效承担。原因和一审判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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