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顾问聘用合同(修改稿)
甲方:江门市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常年企业顾问。
第二条
乙方的职责是为甲方提供常年管理咨询顾问服务、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三大内容。
第三条
乙方服务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1年。
第四条
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常年管理咨询顾问:
1、协助企业制定企业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规划、营销管理规划、企业文化规划;
2、年度员工满意度调查、年度客户满意度调查、年度供应商满意度调查;
3、结合企业实际,提供管理咨询培训;
4、出席企业重大会议,并发表相关建议。如董事会;
(二)常年财务顾问:
1、对企业的财务资源,如资产负债状况、未来的现金流量、应收帐款资源、动产资源、股权资源等进行分析,并加以合理地组合与评估;
2、协助企业制定合适的中小企业融资方案,最大限度的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3、协助企业制定合适的投资方案,规避来自被投资方的财务风险;
4、对企业改制、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提供专项独立财务顾问服务;
(三)常年法律顾问:
1.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应企业要求还可以参与相关谈判、磋商;
2.通过解答咨询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
3.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将企业的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4.根据企业员工的具体情况及需要,为企业员工讲授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素质;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二、工作方式
1.乙方每周六、日到甲方企业现场进行办公,解决相关问题;
2.在现场办公以外的时间,咨询、审查合同等日常事务,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
3.遇到紧急情况时,甲方可以随时联系乙方,双方到甲方或以其它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
4.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企业到仲裁机关、法院或其它场所代理企业处理相关事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开展企业顾问服务工作。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其组织机构、人员、业务及其变化等情况。
3、甲方要给乙方留有合理的时间,以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事务。
甲方对于交办给乙方的事情,应当为乙方提供真实情况及基础资料。
乙方到甲方进行顾问服务期间,如需食宿的,甲方每日给予乙方住宿费补贴费
元,伙食补贴费
元。
等六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企业顾问服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损害甲方的利益。
乙方应当固定时间内与甲方领导或联络人座谈一次,以便了解甲方的信息。
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顾问费用
经双方商议每年的顾问费为
元。签订合同后的首月由甲方支付当年50%的顾问费给乙方,余下的50%在当年底支付完毕。
第八条
因乙方在任甲方常年企业顾问期间掌握或可能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故乙方须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期满,如甲方有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乙方。如本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视为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