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契约书
隐名合伙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
(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
商行专营
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
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
元整外,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元整后,即为
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
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为
年
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x
x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x
x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
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
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
住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