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定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
市
号的土地,为便于通行,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宅地面积x平方米。
第二条
前顷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
土地东部x
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
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公路30米,面积20平方米,附图表于后。
第三条
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修复一次,以便通行。
第四条
乙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
元给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
第五条
乙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第六条
地役权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30年为限。
第七条
在本地役权契约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
本契约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地役权(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