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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1]

估低价拍卖

[2]

估高价拍卖

[3]

无估价拍卖

[4]

标卖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日始,至

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1

2

3

4

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

拍卖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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