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GF-91-0702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订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章)
承租方
(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