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4)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市
化工厂。地址:
乙方:
市
供电局。地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市
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
市
区现只有
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
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
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
千伏变电所
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
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
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
千瓦
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
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
区负荷。
6.本合同于
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