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厦门船舶重工集配车间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地点:
厦门市海沧排头
工程内容:厂房基础施工、土石方、一般土建、给排水、消防管道系统、钢结构及安装等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1、招标范围文字描述:厦门船舶重工集配车间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厂房基础施工、土石方、一般土建、给排水、消防管道系统、钢结构及安装等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2、招标项目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合同生效(开工备案完成)之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开工日之后120日历天为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日历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专用条款;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厦门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双方可约定以下任何一种合同生效方式:
1、双方签定盖章;
2、经鉴证;
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鉴证;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语词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处,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在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除上述内容以外的招标文件内容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托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以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行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场地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形式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命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使其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和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与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运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任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同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为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仙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的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和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定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出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作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质量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有关要求,进行一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为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定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得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以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一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赔偿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条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持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非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件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关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取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尾单位是,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绶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依据第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局面形式向对方发生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生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在封面上注明正本二字,文本加盖骑缝章)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合同协议条款第6条规定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用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本工程的材料、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上述标准、规范如有矛盾之处,承包人应书面提请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应包括所需的相应标准、规范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承包人应采用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设计确认的规范、标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1)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施工图纸捌套(含制作竣工图所需的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补充图纸和指令
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共同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向无须知悉的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规定,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及索赔确认、工程进度款拨付的签证;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签发以及发包人认为应当批准的其他事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行使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所赋予的权力。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
职务: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水、电已接至场地周边。场地内水电接引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水管径DN50,按每吨2.53元计价;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电150千瓦,每度按1.00元计价。计量装置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由承包人自行安装。发包人每月以水、电部门的计费额向承包人收取水电费,承包人应在接到交费通知书5日内交纳,逾期不交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异议。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具备施工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煤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确认。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等手续已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报监理审核。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委托承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开工报告等工作。(不另加工作酬金)。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若有发生,届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设计协议)。
(2)应提供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见附件2)。
(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壹式肆份;B、每月25日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截止当月20日)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壹式肆份。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C、工程完工时提交完工报告书,遇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告。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除专业承包商和公共事业公司以外的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充分重视。应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为了保护工程及公众等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并维护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排放或由于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熟悉并接受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扣罚。施工照明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需满足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各提供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费用应包含在总投标报价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负责按厦门市和海沧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费用(建筑垃圾处理清运费、渣土受纳费及环保噪音费等)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包干使用。若由此导致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采取措施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谨慎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报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批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或因承包人未及时提出或未进行谨慎施工的,则一切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和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排,从现场清理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因承包人违反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应负起总承包的责任,不管是合同内的分包项目还是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项目。
(2)承包人应以满足正常施工进度为前提,迅速而有序地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提供全部试验、试样及检测的费用。
(3)总承包人应负责各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包括工序、场地、材料堆放、人员食宿、水、电供应等。
(4)必须自行负责协调好建设地当地及本厂区内各施工单位与相关方面的关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签证。
(5)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一切劳务雇用,并自行安排这些人员的交通、居住、膳食及劳务费等事项。
(6)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要求,提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各类工人人数的详细报告。
(7)总承包人应明确与钢结构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职责。
(8)施工配电房设施管理、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9)负责工程的档案管理、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及各分包商(含钢构项目内业资料)的资料汇总。
(10)总包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海岛气候、雨季及台风对本工程的影响,并考虑施工道路硬化、文明施工等需要支出的各项费用,并将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综合进入工程报价中。
(11)其他工作另行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表壹式肆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按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不修改的,经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执行。若有修改,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派驻的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执行;若未经审定批准,视为承包人违约。
(2)每月25日,须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钢材、水泥及特殊贵重材料用料计划与市场变化预测、用款计划表壹式肆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相关文件后7个日历日内审定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执行,具体要求另行协商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按通用条款第13.1条款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承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应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款进行签证,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不给工期顺延。(2)通用条款中13.1条款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关键工序上的设计变更,且变更将实际影响原排定工期进度计划。对于类似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好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施工过程中由于工期延误后外部条件而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总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合同总价内。
五、安全施工
总承包人必须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达标。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检查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施工合同价款中所计取的全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总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费用;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费用,支付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准确。
B、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有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发生签证及设计变更;
C、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不含钢材、水泥及特殊贵重材料价格由于情势变更异常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10%)。
D、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E、与周边关系的协调。
F、承包人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价。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因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变化应预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人公布工程控制价*100%)。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在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金和承包人预付款银行保函后7天内,按工程总造价的30%支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审核审批后合格工作量达到本工程全部工作量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全部扣回预付款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七天内返还给承包人。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本月度(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并报发包人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承包人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发包人结合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完成计划工程量,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每月支付给承包人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过的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当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达到工程总造价80
%时,停止工程款的支付;
(2)余下工程总造价的15%等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
(3)预留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修金,至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保修期届满支付;
(4)工程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包人在取得每笔款项之前必须提供发票;
(5)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中应有60%为增值税(17%)发票、40%为建筑业劳务发票;
(6)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本月度(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订并报发包人确认,次月10日前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设备一览表)。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
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且应满足:1、产品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若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检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3、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以及厦门市政府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规定;4、有国家认可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5、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材料、设备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八、工程变更
31.1承包人在经发包人批准确认的工程变更确定后21日历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的报告,其调整方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第23条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1个日历内不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报告时,视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及工期调整。因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在变更确定后21个日历日内不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同意发包人依据本合同条款对该项目变更价款的核减。
31.3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报告之日起21个日历日内予以审核。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审核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以工程师签收为证)起21个日历日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任何的工程变更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方为有效,工程量增减按实结算。
31.5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决算时一并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及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按施工情况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壹式肆套(竣工资料及图纸需以厦门市档案馆最后确认为准)。提供反映主要工序、分项施工过程的VCD光盘三套、工程照片一套。以及规划、市政等专项验收的资料,因承包人原因延迟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取。
(2)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并将施工场地移交给发包人。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则竣工日期以撤离完之日为准。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3)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办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支付款利息给承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支付款利息给承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
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合同工期一个月内,其损失费按每拖延壹日历日罚合同总价的0.5‰累计计取,如超过合同工期一个月以上,其损失按每拖延壹日历日罚合同总价的0.5‰累计计取,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必需无条件修复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直至通过验收,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如二次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违约金。如三次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该部分工程不计入决算工程量。经返工或补救后通过验收合格但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如果发包人认为影响到使用功能的,应予以罚款,发包人视缺陷的程度确定罚款的数额,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
调解;
(2)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分包。若确需分包,分包商的资质、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同意,方可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战争、罢工、空中飞行物坠落;
(2)九级以上(含九级)台风、七级以上(含七级)地震;
(3)24小时80MM以上(含80MM)暴雨(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
(4)政府规定因“传染性疾病疫”因素而导致停工;
(5)其他不可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无法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条件履行时,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5日内提供详情报告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39.1.2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承包人材料、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投标须知第31.1款和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方式。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投标须知第30.1款和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方式。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执行投标须知第30款、第31款和前附表第17项和第18项规定。
(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低价风险担保的有效期根据低价项目完成的时间确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承包人完成低价项目施工任务,通过低价项目单项质量验收,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有关低价风险担保。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合同正本贰份,副本壹拾贰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的承包人除应遵守国家、部委及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遵守海沧区的有关规定。
47.2总承包人在送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现场考察,承包人有能力自行协调好建设地点及本厂区内各施工单位与相关方面各种可能影响工程的不利因素及承担相应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应认为已经查得以下方面:
(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运输和加工;
(3)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4)承包人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5)厂区内已竣工或正施工的其他项目对本工程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47.3合同订立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其中履约担保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以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及有关规定认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为准。中标人如不按时足额提供,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序递补。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7.4本工程签订开工的期限以合同签订的开工日期为准。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开工,每耽误壹天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47.5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厦门市和海沧区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次1万元人民币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若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全部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厦建价字(2003)027号文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
47.6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47.6.1总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47.
6.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1)总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总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总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4)总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47.6.3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总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属总承包人违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总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47.7工程看护与防护
47.7.1总承包人在施工、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前及修复缺陷的过程中所必须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1)公众的便利。(2)公用道路、私人以及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总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造成的一切有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开支。
47.7.2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承包人或本工程的其他任何分包人的所有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工地路线上的道路等设施造成破坏或损坏,以及对第三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若承包人或本工程的其他任何分包人的所有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工地路线上的道路等设施造成破坏或损坏,以及对第三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一切赔偿责任都由承包人承担。
47.7.3总承包人应自行办理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特殊施工车辆的特别许可证,并承担有关的过路过桥费用。
47.7.4在本工程实施期间,总承包人应承担对工程看护的全部责任。此外,如总承包人在保修期间尚应进行任何未完工程,则总承包人应对未完工程的看护负完全责任,直到其交付使用为止。在总承包人负责看护期间,由于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坏或损失,总承包人均应自费承担上述情况的修复责任,使工程在竣工时完好,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47.7.5合同期间,如果在本工程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发包人认为需对工程安全紧急修理或补救,而总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47.8劳务
47.8.1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一切劳务雇用,并自行安排这些人员的交通、居住、膳食及劳务费等事项。
47.8.2合同期间,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工人的安全和劳动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保险费用)。
47.8.3必要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提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各类工人人数的详细报告。
47.9工程的摄影与保密
47.9.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出版和工程拍照的有关规定;
47.9.2承包人及其雇员、分包人(若有)未经发包人同意,均不得向非授权的人员提供有关工程方面的任何资料,也不许任何人考察现场或合同文件。
47.10总承包人承诺用于本工程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位,在约定时间人员不能到位的,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项目经理每拖延进场或脱岗1天从工程款中扣除5000元,其它人员每拖延进场或脱岗1天从工程款中扣除2000元/人。以上人员累计被处罚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更换人员;若本项目总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被处罚超过三次的,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总承包人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47.11总承包人在开工执照签发之前,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开工时管理机构能够有效运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必须是该工程投标文件内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其余需要更换的,都不在免除责任范围内。施工期间承包人单方面提出变更中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中途更换,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人次;管理班子其他人员中途更换,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千元/人次。如更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除上述违约金外,还须按总承包人违约处违约金5万元/次(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5000元/人.次(更换其他人员)。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总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做出了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更换他人接替工作,并按上述更换人员的有关条款对总承包人进行处罚。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47.12总承包人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必须按时自行到位投入使用。若有更换,其性能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所采用的机械设备;若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天发包人将按5000元/台的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直至设备进场为止。施工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与投标书承诺和施工组织设计所用的机械设备不相符的,视为未按时进场。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工程师批准,总承包人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3000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
47.13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且材料及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及材质证明或恶意多次提供不合格的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7.14总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组织设计如发生变更的须经总监和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按5000元/项.次处罚;因总承包人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到位而拖延工期的按5000元/次.天
处罚;钢筋主筋错漏,模板、砼施工等重大出错将按600元/次.级处罚。
47.15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因出现一道工序(须验收)尚未按规定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现场代表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将不合格材料当合格材料使用的、在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后被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其中一种状况,被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单的,总承包人除必须按规定整改到位之外,发包人有权从其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次。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工期延误处罚规定执行。
47.16总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交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
47.17工程维修期间严格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47.17.1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在保修期间内,承包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开始进行维修,超过7天没有开始维修或者没有书面解释的视为放弃,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发包人从保修金里扣除,原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详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
47.17.2保修期内,同一维修工作只能进行两次,超过两次的,除了继续维修外,每次按该项维修费用的30%进行罚款,从保修金里扣除。由于维修不及时或者质量问题给房屋使用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从保修金扣除。
47.18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47.19合同变更和解除:
47.19.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1)
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实现,或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一个月以上。
(2)
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或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总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用账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
总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天内不纠正的。
(5)
总承包人对专用账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控要求,且在15日内仍无法整改的。
(6)
总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7)
总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47.19.2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工程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结算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工程款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19.3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4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若总承包人没有按时退场,发包人将按5000元/天的金额提出索赔要求,并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清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47.19.4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总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47.20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全部履约保证金。
47.21工作联系:
47.21.1设计变更或联系单确认变更的,应报由于变更产生的工程造价及工期变化情况说明,附变更清单、预算、所涉及变更的设计文件清单,且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
47.21.2对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送达的文件,总承包人无权拒绝接收,如对接收的文件有异议的须及时反馈协商。如总承包人拒绝接收或接收后7个日历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认同文件的内容。
47.21.3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指令后7个日历日内仍未按指令执行,工程师有权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它人员执行指令内容的工程,所有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47.22总承包人每月核对工程的进度,如施工的进度与前次报送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总承包人在当月的5号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及措施方案报审。
47.23总承包人应认真审核整套施工图和设计总说明,弄清施工图纸的连续性以及建施图和结施图的一致性,并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于对图纸的理解错误及未发现图纸中相互矛盾之处而产生的施工错误,造成返工或其它损失(包括客户索赔)承包人须负全部责任。
47.24在市相关主管部门(含质监站)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质量,被通报批评或勒令停工整顿等处理,发包人按人民币2万元/次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
47.25尽管本招标文件提供了有关现场、地质、地形等工程参考资料,但承包人必须通过现场实地考察及必要的技术分析,对其进一步做出独自的判断和结论,发包人对其参考资料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47.26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由发包人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或厂家、经销商),投标人必须从中任选一个投标,由承包人按其投标时选定的品牌(或厂家、经销商)采购;《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配件或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不使用招标推荐或投标选定的设备、材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47.27总承包人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流动资金必需到位,若因自身资金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属总承包人违约。
47.2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如夜间照明、防护网、防护人员工资、警示牌等由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列入工程总投标报价中。
47.29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经验收不合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厦门船舶重工集配车间施工(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范围内所有的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执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竣工验收合格满2周年之日,且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保修工程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无息返回保修押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一揽表
附件二
职
位
最低数量要求(人)
职称、岗位资格要求
备
注
项目经理
1
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工程师及以上
质检员
1
取得工程师及
以上职称或上岗证
安全员
1
上岗证
预算员
1
取得预算员证或
注册造价工程师证
试验员
1
取得初(员)级及
以上职称或上岗证
材料员
1
取得初(员)级及
以上职称或上岗证
合同管理员
1
取得初(员)级及
以上职称或上岗证
施工员
3
取得初(员)级及
以上职称或上岗证
资料员
1
取得初(员)级及
以上职称
注:投标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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