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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

(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

(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管理

  (一)

乙方根据市

文件规定将

新村住房共计

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

房屋修缮

  (一)

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

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

托管费用

  (一)

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

,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

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

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

其它

  (一)

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

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

日至

日止。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

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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