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即原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即原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不动产买回经双方同意订立买回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前于
年
月
日,将后列不动产附保留买回权的特约条件以人民币
元整的价金,出卖与甲方,并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私证书及将买卖标的物占交移转完成买卖在案。今因乙方依上列买卖契约第x条的规定,为行使买回权,而甲方亦愿依本契约同意由乙方买回。
第二条
乙方为行使买回权,即将其前向甲方所受领的卖出价金人民币
元整返还甲方,而甲方即日经向乙方悉数全收。
第三条
甲乙双方间,前次买卖所由甲方已开支
费用计人民币
元整,依约应由乙方偿还与甲方,于乙方承认上列金额无讹即于本契约在成立同时,由乙方如数支付甲方收讫。
第四条
本件买回标的物的
部分,经甲方改良
(如有益费、保存费。)共计支出人民币
元整,乙方亦承认无讹并愿将该款项照数偿还乙方,而甲方亦亲向乙方收讫。
第五条
甲方于本买回契约成立同时,应将再买卖标的物连同其所改良的物件全部交付乙方管业。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备妥登记有关文件交与乙方向所辖管理机关申请为买回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承买期间中确无与他人订立过买卖契约及为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如日后发现有此等瑕疵时,甲方应负责理清,倘因而致有损害时仍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件买回标的应付征税,如有积欠的甲方应即缴清,不得有连累乙方,其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第九条
本买回契约费用及登记费用或增值税,均由乙方负担。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年
月
日